2014年6月17日16时25分,被告人鲁某在位于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6160号的“金上海”动漫城内,乘被害人孟某不备,迅速上前抢走孟某放于裤子后口袋内的现金6,000余元,随后快速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在其家属帮助下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视频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鲁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某抢夺他人现金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