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翟乙使用假名在互联网上订购移动电话2部。2014年5月17日11时许,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博文分部收派员经某在浦东新区新浦路、浦三路路口附近,将翟乙订购的2部移动电话交与其签收时,翟乙趁经某不备之机,携移动电话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的三星牌GT-I9152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1,488元、仿三星牌GT-I9152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380元。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翟甲、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记录、有关的证明、运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翟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翟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