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甲与徐乙、胥丙、徐丁(均已被判刑)经预谋,至杨浦区逸仙路、三门路路口附近,由被告人王甲与徐乙在案发地点望风接应,胥丙、徐丁上前与鲁某搭讪,并乘鲁某不备之机,夺得鲁某手中皮包一只,内有2,000元及手机等财物。
嗣后,徐丁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所抢的财物被被告人王甲与胥丙、徐乙瓜分。被告人王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徐丁、胥丙、徐乙的供述及徐丁、胥丙的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曹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的照片,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甲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被告人王甲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甲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