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G、石S经预谋,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周路水果店对面进行守候,当被害人胡某(女,71岁)关店离开时,被告人蒋G、石S尾随被害人胡某至川沙新镇川环南路345弄1-5号小区内,由被告人石S上前捂住被害人胡某嘴巴,被告人蒋G上前搜身,抢走胡手中的纸拎袋1只(内有9,000余元),并致胡某右手食指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胡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2014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蒋G、石S经预谋,至浦东新区高桥镇和龙路、港城路附近一废品收购站门口,趁被害人李某(男,1946年12月7日生)在椅子上休息不备之时,由被告人石S望风,被告人蒋G上前抢得被害人李某放于腋下的男式挎包1个(价值1元),包内有534.10元及得力计算器1部(价值22元)。律师
2014年2月4日,蒋G、石S在和龙路、草高支路口的一无名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之初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夺事实,后又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抢劫事实。
被告人蒋G、石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临床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蒋G、石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G、石S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老年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抢夺罪。对被告人蒋G、石S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被告人蒋G、石S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抢劫和抢夺犯罪事实,当庭又自愿认罪,并考虑到抢夺所得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综合考量后依法对被告人蒋G、石S所犯的抢劫罪和抢夺罪分别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G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石S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1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