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聊天搭识了被害人赵某。两人相约至崇明县城桥镇北门路电影院门口见面,后沿街逛至崇安路国家电网变电站南侧鹅卵石路岔路口处。
被告人罗某先将被害人一部OPPO手机(价值780元)骗至手中,接着趁被害人不备,将其脖子上的一个千足金挂坠(价值1416.22元)夺走,逃离现场。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2196.22元。
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警方从被告人罗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和千足金挂坠一个,已发还被害人赵某。律师
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的证言,上海亚一金店巢湖专卖店售货单、巢湖市OPPO专卖店收据,崇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崇明县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罗某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崇刑初字第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