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乙骑电动自行车至川沙路迎宾大道北20米处,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夺走王某的深色女式拎包1只,内有三星9082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1,261元)、蓝色皮夹1只及现金300元、身份证、中国银行卡等物。
被告人卢乙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抢的三星移动电话机及中国银行卡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卢乙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给被害人王某4,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卢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及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人卢甲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银行卡挂失资料及帐户明细、赃证物品接受清单,被告人卢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残疾证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卢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非机动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抢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乙系聋哑人,依照《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且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卢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彭盼建议对被告人卢乙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卢乙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乙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乙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