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阳某经事先预谋,合骑一辆轻便摩托车至耀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趁单独行走的被害人王某不备,由被告人黄某从王身后欲夺取其LouisWuittom牌M40156型背包一只(价值5,720元),内有现金3,460元、酷派5860S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363元)、BURBERRY牌附件小包一个(价值170元)。
并致被害人王某摔倒,造成右眼部挫伤、唇部粘膜破损,后因包带断裂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随后,被告人黄某、阳某继续驾驶轻便摩托车至临沂路北侧人行道,趁单独行走的被害人陈某不备时,由被告人黄某从陈身后夺取其黄色背包一只(价值196元)、内有红黄相间皮夹一个(价值112元)、褐黄相间钱包一个(价值4元)、现金20.50元、上海都市旅游卡一张(卡内余额480元、卡押金20元)、畅购卡一张(卡押金10元)、斯玛特购物卡一张(卡内余额14.40元)百联购物卡三张(卡内余额总计18元)及陈某身份证一张等物。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阳某如数退还了上述被抢物品。
被告人黄某、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人肖某、姬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情况说明,旅游卡信息查询、相关证明、卡交易查询明细表、工作情况、价格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阳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黄某、阳某在第一节抢夺犯罪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阳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赃物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对黄某、阳某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阳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