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乘他人玩手机抢夺苹果机逃逸犯抢夺罪

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3月13日22时许,在建国西路X弄附近,趁被害人陈某玩手机不备之际,抢走黑色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1,175元)后逃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3月14日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到案后,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有关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高某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43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