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3月13日22时许,在建国西路X弄附近,趁被害人陈某玩手机不备之际,抢走黑色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1,175元)后逃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3月14日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到案后,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有关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高某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