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乙从虹口区新市北路工商银行尾随被害人张甲至文迁路38弄小区内,趁张甲不备之机,强行夺得张手中拎包(内有14,887元)后逃逸,逃至文迁路、池沟路附近被群众抓获。案发后,拎包及钱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乙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