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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自己卖掉的手机,是否构成犯罪

佟先生因突然失业和家中有事,需要一笔钱,但他手头比较紧张,将自己所有的一部新手机卖给了二手手机店的店主。他购买这部苹果手机时花了六千多元,才使用了两周,基本没有损伤。由于佟先生购买手机的发票已经丢失,二手手机店的店主将价格压得非常低,只愿意出一千五百元购买。由于心中愤愤不平,他在店主支付费用后,称自己需要再打个电话,并取出SIM卡为由,趁店主不注意,突然携带手机逃离店家。

发现自己的这个办法可行,他又用同样的方式从另外两人处,以卖手机为名和抵押手机为名,共计抢得三千元费用。佟先生拿着抢来的钱解决了自己的问题,不久他想解决此事,通过朋友介绍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佟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其行为的构成抢夺罪。虽然三名被害人都没有报案,目前也没有警方抓捕佟先生。

已经出卖的手机和已经抵押的手机能否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呢?沈律师认为手机出卖后,其产权已经归他人所有,之后又以借打电话和拿回SIM卡为由,获取借款后又以借打电话为由携手机逃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买下手机后新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对手机的处理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如果此时再将物品抢回,侵害了新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此时物品是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律师

虽然佟先生拿到手机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从而使得手机店店主将手机交于给他使用,但手机店店主对于手机的交付并不具有处分的意思,该手机仍在佟先生的控制之下,佟先生最终取得财物主要还是基于乘人不备、突然对物实施夺取的行为,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故佟先生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所有权本身就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行为人之所以要抢回已经出售的物品,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行为可以使手机购买任丧失财产,由己获利。这与直接从被害人处抢走一定数额财产的意义是一样的。对所有权的保护以保护占有为前提。占有本身虽仅仅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在被合法转让给他人后,手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如果再抢回就构成了犯罪。

“公私财物”并不仅限于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物,更是包括其他具有财产法益性质的财物。获取财物系基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财产犯罪的行为方式纷繁复杂,除纯粹盗、抢、骗等行为外,更多的行为是互相夹杂且变化多样的,如骗盗或骗抢结合、先骗后抢或先抢后骗等,本案亦是如此。

综观本案,佟先生的行为可以分为两段,第一段为用手机出售并获得出卖款,后以打电话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得手机使用;第二段为趁人不备,携手机逃离现场。之所以实施事先的欺骗性手段是为后续的逃离创造条件、进行预备。因此佟先生取得财物主要是基于趁被害人来不及反应,公然夺取。

被害人将手机交付于佟先生仅仅具有临时借用的意思,且被害人仍在现场监督,因此在社会一般观念上,佟先生持有手机并在店内拨打电话时,该手机仍在被害人的控制及占有之下,故而不产生法律上的转移占有、改变财物支配关系的意义。但佟先生趁机携带手机逃离手机店,显然违背被害人意志。由此可见,被害人虽有错误认识但并未有处分财产的意思。现在既然佟先生有意解决此事,沈律师建议佟先生将款项退给他人,以获取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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