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闵行区浦江镇A街一无名网吧内,趁该网吧收银员不备之机,将该处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00余元抢走,并逃逸。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龙某、姚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被告人的辨认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