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西某至莘沥路X号X超市门口处的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夺得李手中价值3,779.1元的Iphone5s16G手机1部后,在逃跑过程被扭获。到案后,被告人阿西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阿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汪某、刘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阿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阿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西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