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伙同丁某(另案处理),尾随被害人张某至闵行区X号门口处,趁张准备拿钥匙开门之机,抢得张价值100元的热风牌拎包1个,内有1,200余元、价值200元的小米牌Sl型手机1部、美元21元、港币14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同案犯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闵行支行出具的货币折算单,公安机关的户口资料调查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