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某至浦东新区凌兆路X号东华通讯店,以1,400元的价格将一部iphone4型移动电话质押给被害人周某。被告人齐某至该店,以需要查看信息为由骗得该部移动电话,并趁被害人周某转身拿纸笔给其记录电话信息之机,携该部移动电话逃逸。
后被告人齐某将该部移动电话以1,000余元的价格质押给位于浦东新区上南路X号万华通讯手机店店主刘某,并未予赎回,该部移动电话后被售卖。
被告人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抢夺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对被害人周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律师
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相关收款收据、旧手机收购(置换)登记台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齐某可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