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手机质押给通讯店,以看短信携手机逃走犯抢夺罪

被告人齐某至浦东新区凌兆路X号东华通讯店,以1,400元的价格将一部iphone4型移动电话质押给被害人周某。被告人齐某至该店,以需要查看信息为由骗得该部移动电话,并趁被害人周某转身拿纸笔给其记录电话信息之机,携该部移动电话逃逸。

后被告人齐某将该部移动电话以1,000余元的价格质押给位于浦东新区上南路X号万华通讯手机店店主刘某,并未予赎回,该部移动电话后被售卖。

被告人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抢夺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对被害人周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律师

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相关收款收据、旧手机收购(置换)登记台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齐某可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29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