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至闵行区航东路龙柏地段医院925路公交站台,乘被害人何某不备,夺走何手中价值1,840元的“Iphone5”手机1部。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瞿某的证言,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白色苹果牌iphone5手机的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曹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