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F至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际,夺取其放置于面前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16G)一部(价值1,646元)及钱包一只(内有现金25.5元),并奔跑逃离网吧。
后被告人李F在网吧门口欲乘出租车继续逃逸时被群众扭获。被告人李F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F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F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刘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徐汇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李F的供述等。
被告人李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抢财物已被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F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徐刑初字第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