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日下午一点半,被害人王女士提着女士皮包在周浦镇光大银行附近走路,被告人李某以为王女士从银行出来包内有巨款,进行尾随,乘王女士不备,抢夺其手中的女包。附近行人报警后,公安人员接警,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抢夺罪起诉,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王女士的女包价值32元,包内有1,508元和其他物品。案发后,这些物品被扣押,现已经发还被害人王女士。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行为区别在于: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不是暴力行为,被告人乘王女士不备,抢过手包就逃跑是典型的抢夺行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而判决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