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晚17时许,被告人凡某尾随被害人喻某至洪镇老街某弄某号门,趁被害人喻某不备,抢得其价值11,480元的足金项链1条,后被告人凡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和路人共同抓获。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喻某的陈述,证人成某、施某的证言,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凡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凡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