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地铁出入口,趁被害人陈某行走不备,将陈甲手中的一部价值3000余元的苹果牌iphone5手机夺走,后逃至某路段时被群众扭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闸北区检察院以抢夺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戴某、陈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马洒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律师
抢夺罪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与抢劫罪不同的是,抢夺罪的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是在趁其不备之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