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朱乙在浦东新区合庆镇华夏东路4299弄98临一厂门口,因经济拮据而临时贪财起义,假借问路之机,趁人不备强拉被害人蔡甲佩戴于颈部的价值7983元的千足金带坠项链1根,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朱乙如实供述了涉案项链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律师
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甲的陈述、证人朱甲、蔡乙、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公安业务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朱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朱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2014)浦刑初字第3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