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犯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尾随被害人姚某至闵行区上中西路镇西路路口,趁姚不备之际,抢走姚随身挎包,内有价值1,170元的“先锋”牌手机1部,后逃逸。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情况说明、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苏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2016)沪0112刑初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