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梁某伙同花名叫“野兽”的吸毒人员骑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某超市前,以飞车抢夺的形式,抢走文某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居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现金200元,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00元。
案发后,梁某到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梁某随身携带抢来的手机一台。
梁某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夺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本案被告人梁某向退出赃款200元,并预交罚金1000元。
律师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了抢夺罪。并且,梁某为吸毒而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犯罪,按照相应的司法解释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梁某退出赃款200元,并预交罚金1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主动退出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上述情况,最终法院判决:上海律师,
被告人梁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梁某退出的赃款200元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本案赃物某手机一台,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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