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M担任上海南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一职,负责货物的递送工作。某日,陈M按照公司的派件安排,将收件人为方浜中路华泰珠宝交易中心232店铺业主王某的快递件进行递送。
被告人陈M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将该快递件的外包装擅自打开,窃得包裹内的和田玉雕手把件一件(经鉴定,重125.01克,价值45,000元),并用类似大小的其它石头替代放回包裹内,随后将该快递件交付于王某。事后,王某发现接受的货物被掉包,而陈M对其质疑予以否认,后于12月7日离职。
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M至王某店铺内,声称其找到了该件和田玉雕手把件,并向王某索要好处费。当王某发现陈M移动电话机上的屏保图案为该件和田玉雕手把件的照片后,陈M见事情暴露,遂被迫交出了其随身藏匿的赃物。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将陈M传唤至公安机关。律师
陈M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M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申通快递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叶某、王某、张甲、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
被告人陈M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M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