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盛Y在担任上海某装潢有限公司焕新沪南店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负责合同审核、工程款收缴等职务便利,将共计40.9万元的公司营业款占为己有,后逃匿。盛Y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Y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盛Y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盛Y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盛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盛Y前科历时较久,平时表现较好,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盛Y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记录、劳务派遣协议书、人事任免通知、工资发放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收据领取记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合同意向书、家庭居室焕新装潢合同文本、上海某装潢有限公司统一收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盛Y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营业款4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盛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Y有财产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赃款未能退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Y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