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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外人员合谋侵占货款,外部人员为共犯

被告人王L挂靠上海G包装材料厂经营个人销售业务期间,与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涂某(另处)合谋,利用涂某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修改上海G包装材料厂入库单,多报送货量的方式,侵占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合计319976.37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单位提供的举报信及公司人员陈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涂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符某、洪某、杨某、柯某、罗某的证言,银行卡明细,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物料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账、送检入库单、销售及消耗表,上海G包装材料厂送货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企业法人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L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认为其并未实施与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涂某合谋侵占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的行为。被告人王L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L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信证实,该公司发现上海G包装材料厂的送货数量和货款金额明显超过正常数额,通过盘点发现货物的实际使用量和库存量远远少于送货单上所列数量,故向仓库保管员涂某调查。涂某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故向奉贤区公安分局举报。

同案关系人涂某的供述证实,其系仓库保管员,主要负责收货和发货。王L送货时开具的送货单上的货物数额都是其和王L事先定好的,货送到后其清点后开具送检入库单。送货进仓库之前还需检验员检验,其为了不被发现实际货物少于送货单上的数额,其开具的送检入库单上的数额一般是容易修改成送货单的数额。

如送货单上数额是2000,实际送货数额是1000,其会在送检入库单上填200,给检验员检验的也是200件货物,之后其再将200修改成2000的送检入库单交给财务。律师

之后王L通过这些虚假送货单、送检入库单和其公司进行结算。其和王L利用这样的手段陆续侵占了其公司40余万元的货款。其和王L一开始商量好其拿虚开数额的10%作为好处,后来逐步提高到了30%。一共拿到了78000元的好处,其他都是王L拿的,王L都是给其现金,有时在王L车上给,有时在王L家里给。

刑事判决书证实,涂某因本案以职务侵占罪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L与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王L辩称其并未实施与涂某合谋侵占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的行为,辩护人辩称本案亦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L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L与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涂某合谋,利用涂某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同案关系人涂某的供述予以证实,且有被害单位提供的举报信,证人证言,银行卡明细,上海艾婴乐实业有限公司物料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账、送检入库单、销售及消耗表,上海G包装材料厂送货单等证据材料相佐证。故对被告人王L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根据王L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确保公共财产和单位资金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L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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