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在担任某公司切配主管期间,利用其保管仓库内肉制品的职务便利,数次私自将仓库内存放的总计价值5万余元的雪花牛肉运出并销售于他人,获取违法所得4万余元。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人尚某的陈述,证人廖某、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生活时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雪花牛肉销售情况表》,有关的送货统计表、送货单、销售单、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就职申请表、工资发放表,郑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关于郑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嘉刑初字第1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