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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公司福利,占据未发放的消费卡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宋某在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和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发放消费卡、负责公司业务报销、申领及代发员工工资等职务便利,将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61,400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被告人宋某利用购买、发放用于公司业务活动的消费卡的职务便利,两次将未发放完毕的消费卡金额共计7,000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宋某委托他人虚开了四张票面金额共计45,000元的发票,并利用负责业务报销的职务便利,三次将上述发票向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报销,骗取公司45,000元。

被告人宋某利用申领及代发员工工资的职务便利,以已离职员工王某名义骗领工资4,000元。

被告人宋某利用负责业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发票混入员工范某报销费用中,虚报数目三次共骗取公司4,500元。

被告人宋某利用负责业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向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虚报出差费骗取公司900元。律师

在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宋某存在虚假报销的问题后并向宋询问时,被告人宋某主动交代了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14年5月14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询问被告人宋某时,宋亦如实供述。

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王某、范某、倪某、徐某、柴某的证言,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及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结算凭证》及相关发票联等,被告人宋某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体证明》及相关文件,上海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上海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科协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宋某在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和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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