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张Z利用其担任上海佳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甲的驾驶员的职务便利,谎称该公司的宝马740轿车(价值923,192元)需变更车辆保险,骗得林甲许可,据此从该公司人事部、财务部骗得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公章、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物,于同日将该车及车牌以665,000元的价格销售于杨某。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张Z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Z处扣押得其以赃款购买的大众高尔夫轿车1辆、黄金项链1根及现金15,000元、加油卡等物,连同银行卡内351,000元,已一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以615,0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回上述车辆、车牌。律师
被告人张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甲、林乙、张某、杨某的证言笔录,上海佳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招用人员信息、旧机动车收购协议、机动车退牌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谅解书、备忘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领取清单等书证,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张Z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Z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Z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Z其余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张Z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一万二千元。追缴被告人张Z其余犯罪所得。(2014)浦刑初字第4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