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趁在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班之际,利用担任该公司F4厂SQE课员工具有经手检测iPhone5C移动电话屏幕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公司生产的iPhone5C移动电话屏幕共计218片(价值约60,000元)占为己有,后通过随身夹带的方式带出厂区低价销赃。
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单位已退赔29,500元。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笔录,有关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证明、对账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赃物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作出部分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的其余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为保护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