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利用其担任上海宝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的职务便利,将工作过程中收取的现付托单费用共计10,700余元占为己有后逃逸,并带走公司业务用巴枪一只(经鉴定,价值1,15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30元)。
被告人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家属已将全部钱款退还,被害单位对段某表示谅解。律师
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甲的证言,证人崔某、周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上海宝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应聘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快递运输面单清单、段某收取运单费用明细表、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申通快递详情单》,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赔全额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