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樊某经预谋,利用驾车运输19件冷合板至宝山区杨行镇共祥路X号精锐仓库的职务便利,采用变造送货单的方式,擅自将其中1件冷合板(价值20,469元)卖至宝山区共祥路被告人马乙经营的无名废品回收站。被告人马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15,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另查明,被告人马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樊某于2014年2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乙、樊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樊某、马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甲、沈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毅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送货单》、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毅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樊某、马乙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樊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马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樊某、马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马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