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C在国旅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职责为客户提供商务旅行管理服务,包括国际及国内机票预订和出票、酒店预订和相关旅行安排等工作。
被告人王C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国旅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内部票务管理系统中,通过虚构为客户订购机票、多收客户改票费、重复收费等手段,将非真实的“供应商订单”等通过内部审核,从公司出纳处骗领相应钱款131笔,侵吞共计1,046,045.89元。
被告人王C向公司退赔5万元整。被告人王C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C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国旅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职位描述材料,相关外开票申请单、提款业务明细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朱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交通银行现金解款单,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王C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王C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王C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向公司退赔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C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