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费某利用担任上海R油脂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瞒报的方法,先后多次将客户单位上海食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乐酒店、同乐招待所、上海渔乐鲜风饭店、好伦哥餐饮管理公司支付给上海R油脂有限公司货款共计98,686元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费某已退还了被害单位上海R油脂有限公司36,000元。
2014年5月8日,被告人费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费某的家属退赔了赃款62686元。律师
被告人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何正飞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徐某、郑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单位应收明细账本、付款凭证、供货单位入库验收、审批付款单、还款承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费某已退赔了全部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退赔的赃款六万二千六百八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2014)浦刑初字第3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