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利用其在南桥镇江海花园上海慧元公众电脑屋有限公司网吧代替收银员值班的职务便利,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得营业款2.8万元,后逃离。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江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网吧监控录像、网吧营业清单、工资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