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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理占有虚构的保洁工工资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朱某、陆丙经共谋,利用分别担任上海甲有限公司区域经理、项目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徐汇区宜山路X号某购物中心保洁工作项目中采用伪造《员工登记表》、《上岗合同》、《考勤表》等方法,虚构胡甲、肖某、林某、陆甲、孙某五人出勤保洁的事实,将该五人工资卡内的工资共计50,464.22元以提现、刷卡消费等方式予以侵占。嗣后,朱某将其中14,000元分给陆丙,剩余钱款被其占为己有。

被告人朱某、胡乙(其接替陆丙担任甲公司某城保洁工作项目主管)结伙,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将上述虚构五名员工工资卡内的工资共计39,490.40元以提现、刷卡消费等方式予以侵占。嗣后,朱某将其中的8,400元分给胡乙、1,000元分给员工钟某,剩余钱款被其占为己有。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陆丙、胡乙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将其非法所得14,000元及8,400元退还给甲公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8日,被告人朱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委托家属向甲公司退还其非法所得及公司损失共计67,000元,取得甲公司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陆丙、胡乙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陆丙、胡乙均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陆丙、胡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陆丙、胡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甲、肖某、林某、陆甲、孙某、何某、钟某、汤某、张某、丁某、陆乙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员工登记表、考勤表,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工资明细及现金收据,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账户查询明细、银行卡照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朱某先后与被告人陆丙、胡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钱款,其中朱某涉及金额89,900余元,陆丙涉及金额50,400余元,胡乙涉及金额39,400余元,均系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陆丙、胡乙均系自首,且涉案的赃款已全额退赔,均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陆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胡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徐刑初字第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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