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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器中含银铜,擅自销给废品回收人员判缓刑

被告人王某系人民电器厂(系上市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中心实验室产品试验工,负责试验样品的送样、跟踪和取回。王某利用其代表人民电器厂从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取回实验样品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已检测完的万能式断路器8台,塑料外壳式断路器29台在运出电器研究所后销赃给废品回收人员,非法占有销赃款2.1万元。

经评估,上述被盗物品中含铜925千克,含银1160克,共计价值5万余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向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法庭王某退赔。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陈某、黄某、韩某、周某、赵某、陆某的证言,人民电器厂、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人民电器厂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人民电器厂出具的《职务证明》,人民电器厂提供的《关于失窃开关材料价值的估算情况》、《关于RMWRMW2部分零件价格的核定情况》、《收条》,电器研究所提供的《样品接收单》、《货物出门票》,王棋的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检察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押的零部件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缴,被告人王某也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闸刑初字第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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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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