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申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X,先后四次利用驾驶集装箱卡车从江苏省江阴市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塑料粒子至港口之机,中途至江苏省常熟市将车上共计3,000公斤塑料粒子(经鉴定,价值23,970元)销赃于他人。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X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55,000元。律师
被告人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委托书》、《出口货运代理协议书》、《装箱单》、《少货证明》、上海凯展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协议书》、《补充运输合同书》,上海鸿申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邱某、陆某、李某、程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陆某出具的《收条》,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X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