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至4月25日,被告人赵某在奉城镇大叶公路X号奉贤区易买购超市上班期间,利用代行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假退货、套取钱款的方式,侵吞共计30934元。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奉贤区易买购超市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朱某的证言、出具的收据,辨认笔录,退货清单,公安局奉贤分局头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损失已全部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退赔款四百八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奉贤区易买购超市。(2014)奉刑初字第1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