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乙利用其担任国际物流公司海外经理的职务便利,向法定代表人范某谎称其与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并以支付盯箱费、上船搞定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的名义,先后要求范某将782,675元汇入徐乙提供的严某、陈某、徐某银行账户内。该款已被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100,000元,被告人徐乙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100,000元。律师
徐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国际物流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工资转账记录、《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海、空运进出口运输代理协议书》以及付款凭证、汇款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范某和财务经理沈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李某、郁某、严某、陈某、金某、徐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调取的严某名下工商银行卡、陈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徐乙名下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乙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连同已退出的赃款一并发还被害单位。(2014)虹刑初字第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