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巩甲在林海公路X号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值班期间,利用担任车间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在巡查车间过程中,将检验台上的X-Rite528便携式分光密度仪一台、DS型频闪仪一台窃走。
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20423元。案发后,巩甲退还了被害单位上述物品。
被告人巩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员工资料表、发票、合同、证明,证人黄某、吕某、巩某乙的证言,奉贤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谅解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巩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巩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还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