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6月,张某利用其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奉贤仓库拣货高级组长的职务便利,反复使用员工办公物品可携带进出免检标签贴于仓库内的笔记本电脑上,并在笔记本电脑内夹带手机充值卡、SD存储卡等物或将音响、太阳镜等物藏匿于电动自行车中的方法,侵占公司仓库中的物品。
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30322.2元。
2014年9月9日16时许,张某又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仓库内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平板电脑、SD存储卡等物藏匿于纸箱之中,并使用变造的自带货品放行单,通过物流公司货车将纸箱从511门口带离公司。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30003元。律师
有被害单位易迅公司的失窃报案材料及员工信息表,证人宋某、曹某、李某、杨某的证言,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物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损失已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确保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