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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巨款购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袁总经理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其和公司董事长邹女士原系情人关系,作为公司的实际拥有者和管理者,邹女士曾让财务用公司的公款给袁经理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后袁经理和邹董事长关系不和,邹要求返还车辆,但袁经理认为车辆办理登记在自己名下,而且平时归自己开,应当属于公司赠与给自己,不同意返还。后邹董事长委派秘书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总经理利用公款给自己购车,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袁经理闻讯后,担心自己会遇到什么纠纷,找到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袁经理从公司账户支取120万元为自己购买奔驰轿车,公司财务由董事长掌管,他虽然可以审批日常经营费用,但大额的开支必须通过董事长同意,否则财务不予支出,故而本案120万元的买车费用也是邹董事长批准的。公司的支出凭单中用途写的是购买公司车辆,记账为经营费用。律师

从取款的理由看,袁经理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费用,无法自行取得,从双方的厉害关系看,双方保持了两三年的共同生活,两人之间不仅有感情纠葛还有劳动关系。在发生关系破裂后,其他很有可能被举报刑事反追,双方之间很深的厉害关系导致对案件的保安不够客观,故而我们认为很难认定袁经理有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

但袁经理获得单位120万元的巨款,用来购买奔驰车辆,这笔巨款单位并没有称是给他工资和奖金,故而车辆不属于袁经理,如果他离职的话,需要将车辆返还给单位。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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