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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纳能否挪用客户交付的货款资金

褚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她保管着公司的很多经营现金。有一天公司的客户因转款困难,将33万元货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褚小姐。收到钱后已经是下午五点左右了,赶到银行存款恐怕已经来不及了,考虑到保险箱较小,放不下33万元,而且之前公司也发生过入门撬窃的案件,至今没有破获,褚小姐只能将这些钱款带回家保管。

但就在周六她的男友上门,急匆匆的样子,开口就问褚小姐借款五十万元,褚小姐确实存了一些钱,但只有二十来万,她考虑到公司的钱款有33万,想着是否可以借用一下。但褚小姐和公司的老总联系后,对方并没有接听她的电话。

褚小姐在街上漫无目的地闲逛,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用公司的资金帮男友应个急,正巧遇到了自己的同学,同学称约了律师去交材料,褚小姐就跟着一起去了。在律师事务所,她向沈洁律师咨询,如果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将钱款暂时挪用给男友使用,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律师

沈律师认为挪用资金属于暂时使用,如果不予归还那么就要构成职务侵占罪了。现在褚小姐是想暂时将资金交给男友使用,可如果男友无法及时还款的,在不可能还款的情况下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了。如果想使用这笔钱的,一定要获得公司负责人的书面许可,这才是借用资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一下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后来经沈律师提醒,褚小姐打通了公司负责人的电话,提出要借款三十万,暂借两周,可以用男友家的房产作为担保,也可以支付利息。公司负责人了听了后,认为褚小姐平时工作可靠,又有房产作为担保,同意了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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