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宝华集团有限公司向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BM)的购货业务,被告人陈某作为IBM销售人员向供应商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张奕(另处)询价,期间两人合谋通过抬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套取钱款予以侵吞。
后张奕利用其负责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与成都华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外采合同并伪造签收单据的方式,将神州数码公司收付的货款支付给成都华瑞公司,成都华瑞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剩余钱款返还至张奕农业银行账户由其进行分配,被告人陈某分得7万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退出了7万元。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奕、张俊清等人证言,神州数码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报案材料,IBM北京分公司声明,IBM采购订单,神州数码公司转储协议、交货发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签收单、成都华瑞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招商银行收款、付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长刑初字第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