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广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英某公司工作时,利用担任英某公司SMT设备维护技术员的职务便利,将车间内8个W8型供料器(价值13,431元)从公司三楼厕所窗户扔至楼下,欲于次日下班时夹带出公司变卖。
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被公司保安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员王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英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事项确认书、新进员工人事资料表及被窃财物价值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闵行区物价局的关于供料器的结论书及被告人杨某的承诺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欲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金额达1.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2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