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男,四川人,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任房产业务员期间,在办理房地产居间过程中,自行伪造了公司的财务章。利用客户委托购房和办理税费的职务便利,隐瞒真实交易情况等手段,骗取客户交付的购房意向金、营业税税金共计31.9万余元后逃逸。
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提交了证人若干购房人的等的证言笔录、职位申请表、名片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凭条、情况说明、委托购买意向书、收据复印件、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条等证据。
证实何某犯有以下案件:5-6日何某骗取购房人甲交付的购房意向金5万元;同年同月7日又骗取乙交付的购房意向金5万元;当月14日骗取丙交付的购房意向金10万元;当月31日何某骗取购房人丁交付的购房意向金5万元和戊的税金6.9万余元;合计31.9万元。律师
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何某利用担任业务员的机会,取得客户的财物,将其侵占为个人所有,最终房产经纪公司要向购房人赔偿,损害的系经纪公司的利益,故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本单位款项共计3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