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季某、马某系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二人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季某利用其担任本单位SCM部组长,负责管理单位退款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用该账户里的资金61,400元订购中国黄金“龙凤呈祥”100克金条套装一套和中国银行“蛇序祥瑞”金条50克一套,尔后由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担任本单位闸北配送中心管理的职务便利,将上述二套黄金制品从闸北仓库提出。
被告人季某分得中国黄金“龙凤呈祥”100克金条套装中的二根50克金条,被告人马某分得该套装中的40克银麒麟摆件一件及中国银行“蛇序祥瑞”金条50克一套。经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国黄金“龙凤呈祥”100克金条套装一套,内含50克金条二根和40克银麒麟摆件一件,合计价值41,800元,中国银行“蛇序祥瑞”金条50克一套价值18,275元,上述二套黄金制品共计价值60,075元
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季某、马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马某退出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季某、马某退出1,325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马某、辩护人汪涛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出具的季某、马某的任职证明及该公司提供的订购单据、配送单据、发票,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季某、马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季某、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季某、马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季某、马某系自首,且退出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1,325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季某、马某退出的1,325元发还被害单位。(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