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汽配厂销售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据公司的汽配产品,低价销售给他人,侵占物品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洪某是上海东方汽配城内一家商户的业务员,在2013年9月至10月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没有经过公司同一,擅自将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汽油泵总成、汽油泵芯占为己有,以30000余元的价格出售了这些物品。
该商户所属的广州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获悉后报案,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出示了以下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害人公司与被告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担任被害人公司的业务员,有职务便利;被害人公司出具的上海办事处10月11日盘点数量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价格证明、增值税发票、成品/出货检查报告证明被占据的汽油泵总成、汽油泵芯价值82000余元;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黎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关的竞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职务侵占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