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利用章某身为某游戏软件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合伙向不符合获奖条件的游戏玩家出售该游戏的虚拟道具,非法牟利。其中,王某负责对外联系买家,利用支付宝等交易平台接受订单后将买家名单提供给章某,章某将王某提供的买家名单加入线上有奖活动虚拟道具发放名单,使买家取得此前订购的虚拟道具,完成交易,再由王某向买家收款后与章某平分获利,期间,两人共非法牟利25万余元。
后被告人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在本案中,被告人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某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共计价值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律师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犯意发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积极、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与被告人章某分工配合,分赃平均,被告人章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已退赔涉案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