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某分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冒用领班的用户名和密码,修改店内收银机中已结账的电脑账单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营业款。其中,被告人王某在半个月期间修改电脑账单达40余份,侵占被害单位营业款共计1万余元。
经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长宁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某分店手写点菜单、电脑结账单、电脑后台调取单据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拥有职位即可,并不是一定要具有职权。
被告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到案后退赔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嘉珍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